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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乐电脑版 发布时间:2024-10-19 19:47:47 人气:1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1月30日,曹桥街道结合平湖市农村人居环境“三大革命”提升专项行动,开展“遵守《浙江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管理条例》,助推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宣传活动,进行现场宣传和入户宣传。
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包括对农村里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垃圾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建设、养护、维修。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户内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违反:“七个禁止”,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户未签订接入协议擅自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违反接入协议约定排放污水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和通知相关单位、个人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备的, 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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